平湖某幼儿园准备在假期重新将外墙进行一次重新装修,将装修工程包给一个没有资质的个体装修老板王某。在装修过程中,受雇于该装修队的李某在进行高层粉刷时,不慎从脚手架上掉下,摔成重伤。李某要求幼儿园和王某赔偿其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和营养费等。
双方到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之初,双方分歧较大,幼儿园方认为,李某摔伤和他们没有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王某认为李某摔伤是由于自己在工作时粗心大意造成的,他也没有过错也不愿意承担责任。听他们各自讲述着自己“合理合法”的观点,调解员知道要将这起矛盾纠纷化解,还得先给他们普及法律知识。
【案例分析】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李某是王某雇用的工人,他在日常工作中从脚手架上摔下造成的人身损害,雇主承担责任的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并不以雇主有过错作为承担赔偿的先决条件,李某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除非能证明这种损害是不可抗力造成的或者是李某故意造成的,才能免于承担责任。幼儿园作为发包人应当知道作为装修改造这种施工建设需要相应的资质,但是为了节约施工成本,找了一个没有相应资质的施工队,在施工过程中因为施工队的措施没有做到位,致使李某受伤。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幼儿园也应与王某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